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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0-2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宣传部

  无锡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5日

 

  无锡市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配置效益,确保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有资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行使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决定》、《江苏省省级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所属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国有参股文化企业(以下统称“市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文化资产是指国家对文化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

  (一)政府授权出资的部门或者单位以货币、有形资产、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商标等无形资产向文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文化企业作为增加出资的部分,以及文化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三)由各级政府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的净资产;

  (四)国有资产兼并、收购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

  (五)其他经法律确定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国有文化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文化企业作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对所拥有的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经营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  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市文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的文化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级文化企业产权交易、对外投资等涉及到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

  (四)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制订文化企业综合绩效考核办法,建立文化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提出薪酬奖惩意见。

  (五)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市级文化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工作。

  (六)审核、汇总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文化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和监督国有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七)其他有关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文资办的主要义务:

  (一)探索有效形式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考核评价标准,推动市级文化企业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推进文化领域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维护资产安全,提高市级文化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三)推动市级文化企业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四)指导和促进市级文化企业按照文化产业发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指导和协调解决市级文化企业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尊重、维护市级文化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依法经营管理。

  (六)向本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

  第一节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市级文化企业重大事项需报市政府或市文资办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按以下权限进行管理(需要提供具体文件目录参见附件,下同)。

  (一)报市政府批准事项:

  1、合并、分立及申请上市、破产、解散、清算;

  2、改制、股权变动等原因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控制)地位;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报市文资办批准事项:

  1、改制、股权变动等原因不影响国有控股(控制)地位;

  2、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

  3、增减注册资本;

  4、分配利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报市文资办备案事项:

  1、公司发展战略;

  2、进行重大投资;

  3、处置核销授权范围内的重大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级文化企业重要子企业(名单参见附录,由市文资办发布确认)的重大事项按以下权限进行管理。

  (一)报市政府批准事项:

  1、合并、分立及申请破产、解散、清算;

  2、改制、股权变动等原因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或控制)地位;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报市文资办批准事项:

  1、上市,改制、股权变动等不影响国有股东控股(或控制)地位;

  2、增减注册资本;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报市文资办备案事项:

  1、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公司发展战略;

  2、进行重大投资;

  3、处置核销授权范围内的重大财产;

  4、分配利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级文化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指实际控股50%及以上,不分层级,下同)以下事项,均需报市文资办批准。

  1、为他人提供担保;

  2、处置核销达到规定价值的重大财产;

  3、发行债券;

  4、采用债券及银行借款之外的其他债权融资方式,金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

  第十一条 市文资办应当自接到市级文化企业提交的完整资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或备案意见,逾期视作同意。需报市政府批准的,市文资办应向提交单位说明情况。

  第二节 重大投资

  第十二条 重大投资是指投资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市级文化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投资报告,并于每年4月份前报市文资办备案。其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投资项目完成情况;

  (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本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三条 在投资报告内的每个重大投资项目均应单独报备,其中项目资金分期到位的,以总投资一次性报市文资办备案。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抄送市文资办: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其他计划外重大变化的。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涉及重组、改制、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应按本办法相应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完成(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市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应当组织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工作。市级文化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名单参见附录,由文资办发布确认)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当报市文资办备案。

  第三节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

  申请破产、解散、清算

  第十七条 市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的事项,应当报市文资办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等事项的具体方案报市文资办批准。

  第十九条 市级文化企业所属非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由市级文化企业按内部规定审批,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文资办备案。

  企业合并(或分立、申请破产、解散、清算、改制)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市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改制上市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企业发行债券及担保

  第二十一条 市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为满足流动资金及用于资本性投入需要对公众或特定对象发行债券的,应当报市文资办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发行债券自取得债券发行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审批或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市文资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采用债券及银行借款之外的其他债权融资方式,金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报市文资办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原则上只能为内部企业成员(限全资和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市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确需为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提供大额担保或非对等担保的,报市文资办批准。

  第五节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无偿划转及增资扩股

  第二十五条 市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通过财政部门经政府采购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其中市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影响国有股东控股地位的,报市文资办审批;国有产权转让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经市文资办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级文化企业内部进行产权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国有全资或绝对控股企业,可以协议转让,转让价格可依据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中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事项由市级文化企业审批,报市文资办备案。

  市级文化企业之间进行产权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全资企业,经市文资办批准可以协议转让,转让价格可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确定。 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转让价格应依据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第二十七条 市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中的国有全资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以进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在市级文化企业内部划转的,由市级文化企业审批,报市文资办备案;在市级文化企业之间划转的,报市文资办批准;涉及到市级文化企业(划出方)与本市其他国有企业之间进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市文资办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进行增资扩股的,其中增资扩股行为不影响国有股东控股地位的,报市文资办审批;增资扩股行为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经市文资办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其中增资时引入外部投资者的,需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及省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及出租

  第三十条 市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处置重大资产,应当依法评估,原则上应按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所等中介机构公开处置。

  第三十一条 市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处置房产、土地、大型电子设备等重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核销货币性资产,单笔价值在5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市级文化企业审批;单笔价值在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由市级文化企业审批后报市文资办备案;单笔价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级文化企业报市文资办批准。单笔价值指账面原值或评估价值孰高者。

  第三十二条 市级文化企业核销不良资产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责任认定等合法证据。

  市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用公开招租、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方式进行,并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出租资产的不同情况,可采用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市级以上媒体发布招租信息等形式,公开征集并择优选定承租人。

  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的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超出期限的至少每5年重新评估租金。

  第七节 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三条 市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拟实施境外投资或合作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报市文资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市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事项应当报市文资办备案:

  (一)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变更主营业务范围;

  (三)年度工资总额;

  (四)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亏损弥补方案的制定和修改;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章 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发生企业设立、改制、分立、合并、产权转让、破产、解散、清算等事项时,应依法进行产权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市文资办按规定对市级文化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变动及注销管理,并协调市级文化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六条 市文资办应当对市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掌握市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市级文化企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于每月10日前向市文资办报送上月财务报表资料。

  第三十七条 市文资办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市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评价。

  第三十八条 市级文化企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政策,以及发展文化企业的要求,编制市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三十九条 市文资办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核市级文化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规划,对市级文化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市级文化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评估。

  第五章  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

  第四十条 市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其中监事会应当依法对企业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文化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有利于推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有利于推动市级文化企业改革和发展,实现企业战略目标;有利于增强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做强做优做大。

  第四十一条 市级文化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及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市文资办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市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资产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备案。非重要子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向市级文化企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市级文化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有关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文资办进行专项报告。

  第四十五条 市级文化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有权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市文资办应当建立市级文化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工作制度和财务决算审计监督工作制度。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市级文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由市级文化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六章 经营绩效与薪酬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文资办对相关市级文化企业(集团)实行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考核以社会效益为主导,结合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四十八条  市级文化企业(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由市文资办根据属性和功能的不同,结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制定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确认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实绩与薪酬分配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文资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级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级文化企业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应责任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文资办负责解释。原《无锡市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施行。

  附件:1.市级文化企业重要子企业

  2.报送审批、备案事项需提供文件目录

  附件1

  市级文化企业重要子企业

  1、无锡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

  2、无锡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3、无锡报业发展有限公司

  4、其他经市文资办确认的企业

  附件2

  报送审批、备案事项需提供文件目录

  一、重大投资项目报备

  (一)投资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二)董事会或决策机构的决策文件;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背景;

  2、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3、市场预测;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5、项目效益评价;

  6、风险及对策;

  7、其他。

  (四)合资合作方资信、经营能力情况说明和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事项

  (一)企业合并(或分立、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

  (二)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同意企业合并(或分立、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的书面决议;

  (三)企业合并(或分立、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的初步方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等具体方案

  (一)关于企业合并(或分立、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方案的申请;

  (二)市政府关于企业合并(或分立、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的批复文件;

  (三)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同意企业合并(或分立、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方案的书面决议;

  (四)企业合并(或分立、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方案;

  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合并(或分立、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的目的、依据;

  3、企业合并(或分立、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资产、人员、业务、债权债务、股权等处置方案;

  5、企业合并(或分立、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的步骤和方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律师事务所选聘等;

  6、其他。

  (五)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企业合并(或分立、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方案的审议意见;

  (六)经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安置方案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七)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发行债券

  (一)企业发行债券的申请;

  内容包括:

  1、申请发债企业基本情况;

  2、申请发债规模;

  3、申请发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发债资金用途及项目基本情况;

  5、偿债能力分析及偿债计划;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三)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五、其他债权融资方式(不含债券或银行贷款)

  (一)关于融资项目的申请;

  (二)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三)融资项目说明书,包括融资事由、融资形式、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融资风险评价等;

  (四)融资所投资本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六、担保

  (一)对外提供担保的申请(或备案报告);

  (二)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四)担保双方最近一期和上年年末的会计报表;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六)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七、国有产权转让

  (一)产权转让的申请;

  (二)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同意转让的书面决议;

  (三)产权转让方案;

  (四)意向受让方基本情况或基本要求;

  (五)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企业法律意见书;

  (七)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八、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一)产权转让的申请(或备案报告);

  (二)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同意转让的书面决议;

  (三)产权转让协议;

  (四)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五)企业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九、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一)产权划转的申请(或备案报告);

  (二)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同意划转的书面决议;

  (三)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四)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五)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八)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九)其他有关文件。

  十、增资扩股

  (一)增资扩股的申请;

  (二)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同意增资扩股的书面决议;

  (三)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四)企业法律意见书;

  (五)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十一、企业重大资产处置

  (一)资产处置的申请;

  (二)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同意处置的书面决议;

  (三)处置资产的技术鉴定报告(评估报告);

  (四)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十二、章程制定或修改

  (一)关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二)董事会或决策机构的决策文件;

  (三)关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说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十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一)关于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请示;

  (二)董事会或决策机构的决策文件;

  (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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