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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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无锡市新闻出版局 字号:[ 大 中 小 ]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331/2020-00007 |
发文日期 |
2020-06-29 |
公开日期 |
2020-06-29 |
|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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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新闻出版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新闻出版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电影,出版,版权,市场秩序 |
文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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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新闻出版,其它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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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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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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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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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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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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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期刊审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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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报纸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
报纸出版单位应建立报纸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
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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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期刊审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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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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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发行人员培训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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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发行从业人员应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依法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的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图书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新出联[1998]4号)
鉴于图书发行工作的特殊性,劳动部批准图书发行员工种为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工种,并列为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新闻出版总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书店图书发行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同意建立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复函》(劳社培就司函〔20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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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发行人员培训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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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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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图书质量复检异议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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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
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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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图书质量复检异议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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