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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印刷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时间:2020-06-29      浏览次数:       来源: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14006331/2020-00008 发文日期 2020-06-29 公开日期 2020-06-2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新闻出版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出版,版权,知识产权,市场秩序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印刷,示范企业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骨干印刷企业提高竞争能力,更好发挥其在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中的示范引导和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江苏印刷产业绿色化、集约化、数字化、特色化发展水平,决定开展江苏省印刷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印刷示范企业,是指我省资质合格、守法经营的印刷企业中人才聚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节能环保、产品优质、业绩突出,在行业发展振兴中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企业或印刷集团。

第三条 江苏省印刷示范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认定。凡在我省境内依法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按规定进行年度核验的各类印刷企业,都可根据本办法申报认定江苏省印刷示范企业。

第四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对江苏省印刷示范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和管理,各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市申报企业的初审,并对认定的示范企业实施日常管理。

第五条 江苏省印刷示范企业从2015年起每年认定一次,规划目标是到2020年,全省建立100家左右江苏省印刷示范企业。

第六条 江苏省印刷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模范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没有盗版盗印记录,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且无其他违法违规纪录。

2.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在最近三个财务审计年度实现盈利。其中,印刷企业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商务印刷5000万元以上,主营数字印刷1000万元以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4000万元以上,主营商务印刷6000万元以上,主营数字印刷1000万元以上),企业负债经营率低于60%。

3.企业生产工艺先进,关键设备居行业领先水平。其中,拥有多色高速、自动、联动等先进技术设备,或者在数字印刷、柔印、印刷设备数字化自动控制、数字资产管理、数字直接制版、数字化工作流程等方面具备较强实力。

4.企业自主创新突出,跨界融合成绩显著。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1%,能够自主研发高新材料、特色工艺、软件流程并显著提升企业生产力,能够运用数字、网络等先进技术改造传统运营模式并产生较大市场影响,能够立足行业技术优势实现与文化创意、物流配送、新兴传媒、数据处理等行业的深度融合。

5.建立规范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近三年内企业无不合格产品;建立了基于网络的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责任制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6.积极开展绿色生产,使用的各种原辅材料符合国际标准,应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设备、材料与工艺;排放、节能等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品达到国家绿色印刷环保要求。

7.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队伍,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含中级技工以上)职称人数比例不低于50%,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高级技术人员(含技师以上)比例不低于10%。

第七条 申报认定江苏省印刷示范企业,需提交《江苏省印刷示范企业申请表》(见附表)及相关材料。省属印刷企业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其他印刷企业向所在地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交。

第八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评审专家组,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和终审。考核和终审结果通过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通过公示的印刷企业,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认定为江苏省印刷示范企业,授予“江苏省印刷示范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我省获得“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自动认定为“江苏省印刷示范企业”。

第十条 江苏省印刷示范企业优先享有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印刷企业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评奖支持。

第十一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各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示范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年度考核机制,组织不定期巡检。江苏省印刷示范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上年度总结,各市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江苏省印刷示范企业发展情况、审核意见汇总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属企业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年度总结。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撤销江苏省印刷示范企业称号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1.严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3.企业行为或产品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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