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新出许准字〔2019〕第9号-无锡哲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时间:2020-06-29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新闻年出版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331/2020-00012 | 发文日期 | 2020-06-29 | 公开日期 | 2020-06-2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新闻年出版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新闻出版 | 体裁 | 决定 | ||
关键词 | 出版,版权,电子出版物,市场秩序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出版物批发,哲元文化 |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锡新出许准字〔2019〕第9号
无锡哲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19年 10月30日向本局提出的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七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根据苏政发〔2017〕82号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决定》,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规定。经审查,此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本机关决定准予许可。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盖章)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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