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新出许准字〔2020〕第2号-无锡联合包装有限公司
时间:2020-06-29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新闻出版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331/2020-00015 | 发文日期 | 2020-06-29 | 公开日期 | 2020-06-2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新闻出版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新闻出版 | 体裁 | 决定 | ||
关键词 | 出版,版权,知识产权,市场秩序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印刷,变更 |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锡新出许准字〔2020〕第2号
无锡联合包装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向本局提出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法人变更 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再报外经贸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其他事项变更,按现行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附件3第20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苏政发〔2017〕82号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决定》,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查,此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盖章)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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