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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新出许准字〔2020〕第2号-无锡联合包装有限公司

时间:2020-06-29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新闻出版局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14006331/2020-00015 发文日期 2020-06-29 公开日期 2020-06-2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新闻出版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新闻出版 体裁 决定
关键词 出版,版权,知识产权,市场秩序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印刷,变更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锡新出许准字〔2020〕第2号

 

无锡联合包装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20  6 8 日向本局提出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法人变更  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再报外经贸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其他事项变更,按现行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附件3第20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苏政发〔2017〕82号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决定》,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查,此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盖章)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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